生效的判決可以推翻,但只有出現錯誤才能推翻。對於生效的判決,可以通過向檢察院申訴抗訴的方式進行再審,如有法律錯誤,可以改判。壹般情況下,不服判決的人需要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錯誤,可以提起申訴,並且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申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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