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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決作為證據的規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不需要舉證,即可以認定證據所證明的基本事實,無需舉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當事人無需證明下列事實:

(1)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依法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

(五)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六)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七)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可以反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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