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院長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判決、裁定不能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