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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職權啟動的再審程序是什麽?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行政程序法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院長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判決、裁定不能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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