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