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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與證明在法律效力上的區別

法律分析:聲明:指鄭重聲明,如:“我必須向廠方聲明,這次事故有主觀因素,但也有客觀原因。”“從法律上講,這個責任不應該由我來承擔。我必須向法庭申報。”

看誰給的證,人證是證人證言,原被告人證是當事人自認。證明壹般屬於書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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