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可以分為自書遺囑、代理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和公證遺囑。任何形式的遺囑,只要依法訂立,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公證遺囑是所有遺囑形式中法律效力最高的。
我國《繼承法》第20條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經公證的遺囑,如果是本人書寫、他人代寫、錄音或口述,則不得撤銷或更改。
所以如果要撤銷公證過的遺囑,只能重新公證。
其他形式的遺囑以最終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