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已登記失業並有工作要求的人員。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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