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調查處理,並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采取措施嚴加管教。
第四十三條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不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特殊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其到特殊學校接受特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