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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書面回復實名舉報的依據

法律分析:實名舉報要求書面答復的依據是《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根據規定,投訴人對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建議和意見,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投訴後,行政機關需要調查核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然後書面答復投訴人。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經調查核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復信訪人: (壹)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二)要求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向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三)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壹)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的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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