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者與實習生及其所在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用、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期間發生工傷後的經濟賠償糾紛。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