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需要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有些用人單位願意給實習生提供壹定的報酬,但這不能算工資。就其性質而言,是實習生從用人單位獲得的壹種補貼或補助(如交通補貼、飯卡等)。實習大學生不是合格勞動法的主體,不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實習大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雇傭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相關權利義務根據雇傭關系進行調整。實習學生的工資、保險和福利由雙方協商確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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