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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如何將民事再審案件提請審判?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的,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司法解釋劃清了發回重審與指令再審的界限:凡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的案件,壹律發回重審;因為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裁定,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根據提審原則下令再審;因抗訴決定再審的案件,由受理抗訴的法院再審。司法解釋進壹步排除了可能影響再審糾錯效果的案件適用指令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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