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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村書記選舉票數的規定

法律分析:超過半數的村民登記參加選舉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需要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半數以上的選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

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選舉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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