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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協議的法律形式是什麽?

實習協議的法律性質是合同,適用民事法律法規。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兼職,不視為就業,也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其訂立的實習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第十二條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兼職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或者合並後,分立或者合並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變更原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派往合資或參股單位的職工仍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應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在與合資或參股單位就勞動合同有關內容訂立勞動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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