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十二條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兼職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或者合並後,分立或者合並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變更原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派往合資或參股單位的職工仍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應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在與合資或參股單位就勞動合同有關內容訂立勞動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