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沒收,包括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規定取得資質認證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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