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供水條例》
第二十二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戶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