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證》是經營者取得合法經營食品許可的壹種憑證,由有關食品監管部門依法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是原件和正式許可證,副本是原件的復印件。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甚至副本也可以被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管部門受理。
因此,無論是正本還是副本,《食品經營許可證》都是經營者開展食品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