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召回管理條例》(國家質檢總局令第9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者違反《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罰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其中,第二十條規定,第壹級召回在1日內,第二級召回在2日內,第三級召回在確認食品不安全之日起3日內,通知相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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