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市關於糾正、記錄、通報和追究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責任的規定》第四條。
違法行使職權是指下列情形:
1.侵犯舉報人、控告人、投訴人合法權益的;
2.非法剝奪或者限制訴訟參與人人身自由的;
3.非法剝奪或者限制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
4、違法變更、撤銷、解除強制措施的;
5、非法使用武器、警械、警械,或者毆打、體罰、辱罵、侮辱訴訟參與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