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本地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本地區律師和公證員的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研究律師、公證和法律援助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實施措施;監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四、指導和監督當地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和社區服刑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五、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六、負責司法行政隊伍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業務培訓。
七、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