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四條: (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各級人民政府;(三)中央軍事委員會;(四)各級監察委員會;(五)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六)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7)外交部;(八)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九)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和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國徽應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