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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記錄診所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備案診所的開業條件是診所主要負責人具有三年以上從業經歷;備案設立的中醫診所應當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中醫診所基本標準;中醫診所的名稱應當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

法律客觀性:

《關於印發促進診所發展試點意見的通知》第二條

簡化準入程序。醫療機構規劃中對診所沒有限制。將診所設置審批改為備案制管理,舉辦診所的,報當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跨行政區域經營的連鎖、集團診所由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的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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