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贍養主要是指子女在經濟上向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費用的行為,即承擔壹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幫助。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的經濟社會條件下,子女應當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情感上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父母。
法律依據:《民法》第26條規定父母有義務支持、教育和保護其未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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