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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是從什麽時候開始規定的?

認定事實婚姻的時間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即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1994 2月1日前,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 2月1後,未登記結婚的,按同居處理。這壹條款對於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登記結婚的男女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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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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