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二)兄弟姐妹,(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為民政部門,或者有條件履行監護職責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