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5條
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對在學校教育中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管教;對不能管教或者管教不力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繼續教育。
依法設立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和技術教育、職業教育。
專業學校的教職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排斥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