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裝飾裝修者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本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此外,各地出臺的《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均包含類似“未經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等有關部門行政許可,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對房屋進行擴建、改建或者加層”的相關規定。
因此,增加壹個故事的必要條件之壹是必須得到當地相關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