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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對國家安全機關設立的看守所實行法律監督。

壹是人民檢察院對國家安全機關設立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看守所由國家安全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二、人民檢察院對國家安全機關設立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根據羈押人數、監督任務的輕重決定派出檢察或定期巡回檢察。

三、國家安全機關設立的看守所應當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並定期向對看守所負有法律監督責任的人民檢察院報告監督情況;

人民檢察院對糾正違法行為提出意見的,應當認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糾正違法行為;要積極配合檢察機關查處相關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巡回檢察或者派出檢察人員進行檢查的方式,對監獄、看守所等場所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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