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檢察院對國家安全機關設立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根據羈押人數、監督任務的輕重決定派出檢察或定期巡回檢察。
三、國家安全機關設立的看守所應當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並定期向對看守所負有法律監督責任的人民檢察院報告監督情況;
人民檢察院對糾正違法行為提出意見的,應當認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糾正違法行為;要積極配合檢察機關查處相關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巡回檢察或者派出檢察人員進行檢查的方式,對監獄、看守所等場所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