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規定,事業單位采購數量少、單價大(約1,000)的物品,需要采取三方詢價的方式,簽訂采購合同,正式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其目的是盡量保證供應商和買方在合理的成本範圍內實現雙贏,而采購合同是為了糾正雙方在公共機構采購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而缺乏完善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