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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17分部試卷4的刑法答案是綁架未遂?

甲、乙犯綁架罪是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因是趙子女的人身權雖然受到侵害,但並沒有引起錢的關註。沒有侵權,就不可能侵犯錢的人身自由和權利,當然也不可能勒索錢的財物,所以是綁架罪未遂。

當甲、乙雙方誤認為被綁架的孩子是錢某的孩子時,其主觀認識與客觀行為不壹致,即綁架錢某的孩子是由於客觀上搭錯了人而未成功,而不是主觀上放棄,故屬於綁架未遂。

在他們得知孩子是趙的孩子後,同意敲詐趙的錢。這是他們在控制了趙的孩子的行為後,才產生了這個想法,即沒有綁架的意圖,只是發現對象不對後有敲詐勒索的意圖。因此,他們對趙實施的是敲詐勒索而不是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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