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甲、乙雙方誤認為被綁架的孩子是錢某的孩子時,其主觀認識與客觀行為不壹致,即綁架錢某的孩子是由於客觀上搭錯了人而未成功,而不是主觀上放棄,故屬於綁架未遂。
在他們得知孩子是趙的孩子後,同意敲詐趙的錢。這是他們在控制了趙的孩子的行為後,才產生了這個想法,即沒有綁架的意圖,只是發現對象不對後有敲詐勒索的意圖。因此,他們對趙實施的是敲詐勒索而不是綁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