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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條規定

法律主觀性:

機動車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班實行資質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管理。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駕駛技能培訓,確保培訓質量。任何國家機關和駕駛培訓、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條:公路養護車輛、工程車輛作業時,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註意避讓,但以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為限。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輛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道分隔的限制,但可以不相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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