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六條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登記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依法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電子商務特點為應當登記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