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貪汙、賄賂、行賄、受賄、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收受禮品、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五)公款旅遊或者變相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兼職領取報酬;
(七)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