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應當堅持黨管幹部、管人才的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