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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不能規定不可能”

所謂法律不能規定不可能。我覺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討論和展開。

1。法律的可預見性。法律應該是可預見的,這就要求法律不能規定超出人的力量的事情。

2。法律的社會性。法律必須符合社會現狀,不能與當前社會的發展相違背。

3。刑法中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在特殊情況下,某壹行為不被認為是違法的,因為不存在期待的可能性。

以上幾點展開我應該能寫很多。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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