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系應不同於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
首先,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後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關系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利益關系。前者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後者屬於經濟基礎的範疇。
其次,經濟法律關系要有法律保障,經濟關系要受客觀經濟規律支配。
最後,經濟法律關系的存在以經濟法的存在為基礎;經濟關系的存在不以法律的存在為基礎,而是客觀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