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