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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法》對教師培訓有哪些規定?

第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通過各種渠道有計劃地培訓教師,不斷提高中小學教師的素質。

師範院校、教師進修學院、電大、函授大學、業余大學和其他高等院校應當承擔培訓在職教師的任務。

第二十條根據教育發展的需要,擴大師範院校和教師進修院校的建設規模,擴大招生名額,不斷提高培養能力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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