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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第六章質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養殖畜禽質量、飼料和獸藥等投入品使用、畜禽交易和運輸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采取措施實行畜禽產品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計劃,並按計劃實施監督抽查。

第五十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畜禽生產規範,指導畜禽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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