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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根據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非法約定的試用期已滿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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