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六個月內,可以延長試用期:試用期可以延長,但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試用期條款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部分,而是雙方約定的產物。因此,試用期過後,任何壹方都無權單方面決定延長試用期,只是履行合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結束後,單位以考核不合格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或者在試用期內隨意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都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何時終止試用期是求職者維權的關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壹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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