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網絡信息內容的用戶、生產者、服務平臺不得實施流量欺詐、流量劫持、虛假註冊賬號、非法買賣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通過人工手段或技術手段,從而破壞網絡生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