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