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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個服務系統的起源

首役制度最早出現在唐代,始於《唐律》,當時稱為首役。《唐代名案法》(總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盜竊或騙取人民財物,先向富人示好的,與通過訴訟投案自首的是壹樣的。可以看出,唐律提出了首訴與自首的區別,並指出了二者的區別,但在其結果上,卻與自首相似。到了明清時期,第壹服也體現在當時的法律中,其內容與唐代基本相同,略有增刪,名稱改為第壹服。凡以武力、盜竊、詐騙等手段勒索他人財物,在被害人處首服,受他人委屈,不枉法,悔過自新,還給失主的,免於處罰,如同投案自首。1910 2000年2月頒布的《大清新刑法》第二款明確規定了首訴制度:首訴給有告訴罪權利的人,服從官方的法官也是如此。同樣,北洋政府統治下的《暫行新刑法》也規定了首服的內容,但避免使用首服壹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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