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壹)罰款數額較大的;
(二)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沒收非法財物價值較大的;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