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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行為人報警後,公安部報案,公安機關偵查後,認定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且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辦理立案手續。且司法機關已立案審理,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立案通知書是指報案的公安機關給報案人的回執。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受理單位應當制作刑事立案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收單位應當作出不立案信訪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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