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達到1到9的傷殘等級,就可以辦理殘疾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凡具有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精神等殘疾,符合我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的,發給殘疾人證。”尚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殘疾人,不能發給殘疾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第二條殘疾人證是識別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和等級的法定憑證,是殘疾人依法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傷殘評定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26341-2010)(以下簡稱傷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