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們在調整對象上的重疊源於以下兩個重要因素:壹是由於兩部法律都處於市場關系之中,而某種市場關系的形成往往呈現出錯綜復雜的局面,必然導致調整對象的局部重疊和重合,調整對象的交叉需要民法和經濟法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層面來維持社會關系的存在;第二,由於特定的法律關系,很難單獨形成壹個法律部門。因此,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交叉決定了它們的互補性。
民法是從市民社會中自然形成的,市民社會以人文主義為出發點,其理念是自由主義。民法的價值之壹是抵制國家權力的侵犯,而經濟法的立法目的是追求社會的整體利益,即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通過法律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消除極端的個人權利本位對社會經濟整體發展的負面影響,從而解決個人營利與社會公益的矛盾,促進經濟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