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條例
第三十二條受援人有權了解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員的,不得就同壹事項再次申請。
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三條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指定的法律援助人員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得就同壹事項再次申請法律援助,但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除外。
山西省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六條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律援助的,不得就同壹事項再次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