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研、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野生動物保護法是保護和搶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的法律。這部法律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年8月28日頒布。